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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0元的酒只因没贴中文标签赔了5.28万

2019-02-21

摘要:出售的进口红酒是否必须贴有中文标签?未贴中文标签是否属于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近日,上海宝山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卖家对消费者退一赔十。

出售的进口红酒是否必须贴有中文标签?未贴中文标签是否属于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近日,上海宝山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卖家对消费者退一赔十。

2018年9月,王亮在某贸易公司购买了12瓶进口红酒,货款总计5280元。买回来之后他发现,所购买的红酒均没有贴中文标签,不放心的王亮通过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法》),认为这些未贴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属于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与贸易公司协商退赔不成后,他将该贸易公司起诉至法院,诉请该贸易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退一赔十。
庭审中,被告贸易公司辩称,虽然王亮确实在自己处支付5280元购买12瓶红酒,但原告购买红酒后,向相关部门举报了被告贸易公司未贴中文标识的行为,贸易公司后来也补贴了中文标签,贸易公司出售的红酒都是从正规渠道进口的,也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漏贴中文标识多只算瑕疵,不属于十倍赔偿范围。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王亮的全部诉请。
宝山区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原、被告的陈述,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口红酒必须有中文背标,否则就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但被告贸易公司销售给原告王亮的红酒没有任何中文标签,且被告贸易公司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所销售的涉案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故原告王亮要求被告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贸易公司退还原告王亮货款5280元,王亮同时退回涉案商品红酒12瓶,如王亮届时不能退回,则以每瓶440元的价格折抵应退货款;被告贸易公司赔偿原告王亮5.28万元。
链接:
《食品法》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食品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食品法》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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